蒋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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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上诉案件

发布者:蒋岭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6日 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X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岭,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周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28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该案严重超审限,至少审理了八个月。并且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延长审限的若干规定,两次开庭间隔应该不超过一个月,但一审判决记载6月1日第一次开庭,第二次开庭是8月5日。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涉案两份承诺书没有任何关系,一审法院强行将两份承诺书叠加,在双方没有任何书面合同的情况下,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周XX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撤销周XX与王X之间于2019年1月16日形成的口头合同及周XX与王X签订的《承诺书》;2.判令王X返还周XX款项74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王X承担。诉讼过程中,周XX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撤销周XX与王X之间于2019年3月8日及2019年3月9日两份《承诺书》。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26日,周XX将款项845000元交付王X。2019年3月8日,周XX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因王X多年以来赡养我与董鸿韬夫妻二人,现我丈夫董鸿韬于2019年1月13日去世。我夫妻二人的部分存款由王X代管。现王X将十万元返还给我。由于王X日常悉心照料我们夫妻二人,送饭、买衣、出行、看病、外出用餐等所有的费用都是由王X支付的,所以剩余款项赠与王X。我郑重声明我与王X就上述代管费用互不相欠。”同日,王X将100000元款项退还周XX。2019年3月9日,周XX、王X签订承诺书一份,内容为:“因周XX老人的亲戚工作忙,无时间照顾老人,我还协助周XX老人继续看病,不断绝母亲关系。”落款处由周XX及王X签字按手印。

一审法院认为,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以受赠与人或第三人负担一定义务为条件的赠与合同。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双方于2019年3月8日及2019年3月9日两份承诺书内容分别为周XX及王X作出的承诺,应当结合认定,周XX赠与上述款项,王X应当承担抚养照顾老人的义务。王X提交的陪伴老人照片,均为2018年之后所拍摄,未证实有多年照顾情节。现周XX主张撤销赠与的理由为王X未履行抚养照顾义务。庭审中经询问,自2019年3、4月份至今周XX老人居于养老院,并非在王X照顾之下。本合同本身为附义务赠与合同,周XX所赠与数额较大,且赠与目的明确,系周XX将今后生活事宜交由王X负责照顾,现双方已产生嫌隙,周XX现已明确拒绝王X继续履行上述赡养义务,在周XX不予配合的情况下该合同所附义务在客观上王X已无法继续实现,因此附义务所发生的赠与合同也已无法达到合同目的。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周XX、王X情况,出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对于周XX主张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庭审中经询问,周XX方亦认可在2018年7月开始王X确实存在照顾、陪伴周XX的一些情况,并为此产生了相应支出,该部分支出应当扣除,综合王X已提交票据及照片所示周XX的生活状况,一审法院酌定扣除100000元,剩余款项王X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条、第七条规定,判决:“一、撤销周XX与王X于2019年3月8日及2019年3月9日出具的《承诺书》;二、王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周XX645000元;三、驳回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保全费4245元,由周XX负担1325元,由王X负担8545元。”

二审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照片一组及光盘两张,拟证明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赡养。被上诉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另,上诉人申请对被上诉人精神状况进行司法鉴定。经合议庭评议认为,上诉人提交的照片及光盘并非二审新证据范畴,对此应当不予认定。对于司法鉴定申请,结合本院向被上诉人的询问情况,被上诉人言语表达清晰明确、逻辑清楚,且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此前存在类似疾病,对上诉人该项申请不予支持。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问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3月8日及2019年3月9日签订的《承诺书》应否予以撤销;上诉人应否返还被上诉人钱款及数额问题。上诉人主张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但本案一审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0年9月29日结案,并未超过法定期限,上诉人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主张本案涉诉两份《承诺书》并无关联性,亦不具有附条件赠与的性质。对2019年3月8日的《承诺书》中的文字理解应系对100000元还款的说明且表示对于其余款项的赠与,2019年3月9日的《承诺书》应视为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照顾的承诺。加之各方均认可2019年2月23日《协议》的真实性,各方在该协议中明确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结合2019年3月8、9日签订的《承诺书》,可以认定两份承诺书的实际内容系带有扶养义务的附条件赠与。现各方均认可被上诉人现在养老院生活,而上诉人亦无法向本院充分举证证明其对于被上诉人多年来有赡养扶助行为,被上诉人亦明确拒绝被上诉人履行赡养义务,相关协议已经无法继续履行,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双方情况,出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撤销涉诉《承诺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上诉人应返还钱款问题,上诉人未向本院充分举证证明多年来其为被上诉人支出的相关费用数额,一审法院考虑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照顾情况并结合上诉人提交的相关票据,酌定扣除数额,确定上诉人应返还6450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王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250元,由上诉人王X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蒋岭,主任律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学士,天津大学法律硕士,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蒋岭律师团队创始人。作为第三届世界智能...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河北区
  • 执业单位: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20120191011377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侵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合同纠纷